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陽商行 代 表 人 乙○○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甲○○ 代 表 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關於被告榮陽 商行、甲○○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本件被告榮陽商行、甲○○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以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商號並無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及刑事 訴訟行為能力,經司法院二十五年三月二十日院字第一四五三號解釋揭示明確,本院 認為就被告榮陽商行、甲○○部分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 裁定關於被告榮陽商行、甲○○之部分,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瓊 雯 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蔡 憲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秀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