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三號 原 告 甲○○即鴻昌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三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