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657號上 訴 人 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之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之當事人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甲○○,並非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是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自非合法,不應准許,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核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