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義豐包裝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被 告 丙 ○ ○ 乙 ○ ○ 上列被告丙○○及乙○○因民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陳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