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260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受處分人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嘉監裁字第裁70-B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受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亦有明定。是對於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所為之處罰,得聲明異議者,限於受處分人,如非受處分人,因其非當事人,無異議之權,即難認其異議合於法律上之程式,而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 ㈠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以受處分人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N3-7787號自用一般小客 車,於九十六年八月三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在高雄市○○路與和平路口,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逕行舉發,而裁處受處分人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七百元,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高市警交相字第 B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嘉監裁字第裁70-B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受處分人即得聲明異議之人為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甲○○。 ㈡惟本件聲明異議狀係由甲○○以「撰狀人」名義聲明異議,「具狀人」及「撰狀人」欄部分均未載明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且聲明異議狀之聲明異議理由,其內容皆以「本人仍有疑義」、「本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等以甲○○為第一人稱之論述,而卷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之陳述人姓名欄,亦係記載甲○○本人;再者就聲明異議狀內容以觀,未曾提及甲○○代理受處分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之意旨,足認本件聲明異議之異議人並非受處分人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而係甲○○,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裁決書受處分人既為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應由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聲明異議人,始為適法。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既非受處分人,其聲明異議自難認合法律上程式,復無從命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明異議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