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辛○○ 乙○○ 甲○○ 丁○○民國七十九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庚○○○ 被 告 黃素貞即環球汽車貨運行 己○○ 戊○○ 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