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5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路2號 兼 代表人 甲○○ 路2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訊問後,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