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19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7 行及第12行之「圖樣」均更正為「商標」、第9 行之「商標專用權」更正為「商標權」、同行最後1 句更正為「基於反覆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集合犯意」、第17最後1 句至18行更正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128 件(含警方蒐證購入之衣服1 件)而查獲」;(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被告違反商標法之前案判決案號更正為「93年度嘉簡字第1028號」,證據另補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列印之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告訴人布拜里公司之代理人廖麗玉出具之民國97年6 月3 日鑑定證明書、本院勘驗扣案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勘驗筆錄各1 份(見本院卷第11、25、28至44頁);(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更正如本判決之附表。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受僱經營瑋將精品男飾店,而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期間內,多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其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一罪。被告係以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集合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斷。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列之商標,雖包括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商標,惟經勘驗扣案仿冒LOUIS VUTTON手提包2 只,並未使用該商標(見本院卷第28、37至38頁);上開附表最後一項所列固喜歡固喜公司之000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 號)商標,指定專用之商品則為「皮革製成之帶(不含服飾用皮帶)」(見偵卷第57頁),而扣案仿冒GUCCI 皮帶2 條則係服飾用皮帶,其上標示固喜歡固喜公司享有商標權之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GUCCI 」商標(指定專用商品包含服飾用皮帶、專用期限業已延展至106 年8 月31日,見本院卷第11頁)圖樣,故被告此部分犯行應係侵害固喜歡固喜公司之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商標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前述部分尚有誤認,併予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於93、94年間兩度經查獲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仍不知悔改,再為本件犯行,顯然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治觀念,並審酌其犯罪期間、動機、目的、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程度,以及其犯後雖坦承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惟仍飾詞隱匿扣案仿冒品之來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商標權人 │專用商品 │註冊號數│專用期限 │扣案侵害商標權商品 │ ├──────┼───────┼────┼─────┼───────────┤ │布拜里公司 │旅行用衣物袋、│00000000│102.06.30 │1.仿冒BURBERRY衣服113 │ │(右列商標註│手提包、皮夾等│ │ │ 件、手提包1 只、皮夾│ │冊資料見警卷├───────┼────┼─────┤ 1 只、皮帶2 條(即扣│ │第6 至9 頁)│衣服、皮帶等 │00000000│103.12.15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 │ ├───────┼────┼─────┤ 2 、3 、10) │ │ │衣服、休閒外套│00000000│104.04.15 │2.警方蒐證購入之仿冒 │ │ │、休閒衫、針織│ │ │ BURBERRY衣服1 件 │ │ │衣服、T 恤、服│ │ │ │ │ │飾用皮帶等 │ │ │ │ │ ├───────┼────┼─────┤ │ │ │皮包、皮夾、背│00000000│105.05.15 │ │ │ │包、手提包、手│ │ │ │ │ │提袋、衣服、服│ │ │ │ │ │飾用皮帶之布料│ │ │ │ │ │等 │ │ │ │ ├──────┼───────┼────┼─────┼───────────┤ │普瑞得有限公│男裝、背心、寬│00000000│104.09.30 │仿冒PRADA 衣服2 件(即│ │司(右列商標│鬆上衣等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 │註冊資料見警│ │ │ │ │ │卷第10頁) │ │ │ │ │ ├──────┼───────┼────┼─────┼───────────┤ │奧佛雷旦喜股│提包(袋)、背│00000000│99.01.15 │仿冒dunhill 皮包2 只(│ │份有限公司 │包(袋)、旅行│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 │(右列商標註│袋,由皮革或人│ │ │) │ │冊資料見警卷│造皮革製成之手│ │ │ │ │第11頁) │提袋、背袋等 │ │ │ │ ├──────┼───────┼────┼─────┼───────────┤ │普魯嘉里公司│皮革、腰帶 │00000000│104.11.30 │仿冒BVLGARI 皮帶2 條(│ │(右列商標註│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冊資料見警卷│ │ │ │) │ │第12頁) │ │ │ │ │ ├──────┼───────┼────┼─────┼───────────┤ │路易威登馬爾│手提箱、手提袋│00000000│98.1.31 │仿冒LOUIS VUTTON手提包│ │悌耶公司 │、手提包等 │ │ │2 只(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右列商標註├───────┼────┼─────┤編號7) │ │冊資料見偵卷│書包、手提箱袋│00000000│100.02.28 │ │ │第50至51、53│、旅行箱袋等 │ │ │ │ │至54頁) ├───────┼────┼─────┤ │ │ │手提箱、手提袋│00000000│98.1.31 │ │ │ │、手提包等 │ │ │ │ ├──────┼───────┼────┼─────┼───────────┤ │固喜歡固喜公│服飾用皮帶等 │0000000 │106.08.31 │仿冒GUCCI 皮帶2 條(即│ │司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 │(右列商標註│ │ │ │ │ │冊資料見本院│ │ │ │ │ │卷第11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