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