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77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宗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穎翰即劉志明、王筱雲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本院現行實務採從寬認定見解,應認尚係屬於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