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萬群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萬群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大建築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捌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