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呂岱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呂岱穎 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9,092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