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靚悰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