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徐安旋
- 原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蘇萬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羅天綱 被 告 蘇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5,54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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