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戊成發支付命令,惟
相對人黃戊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9,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