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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戊成發支付命令,惟

相對人黃戊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9,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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