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劉黃春治、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劉黃春治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0,69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份外,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