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關長大、郭光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澤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關長大 被 上訴人 郭光雄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