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林佳穎即侯方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侯方躘之遺產管理人林佳穎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零捌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侯方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603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由第三人江俊賢以新台幣(下同)902,000 元拍定並繳足價金在案,爰請酌定管理報酬為40,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又代管期間墊付之稅費、雇人監管費用、律師暨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於遺產處分時收回歸墊。但經法院執行拍賣者,應併同前項報酬聲請優先分配後歸墊,民法第1183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被選任為被繼承人侯方躘之遺產管理人,業由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0號、97年度家抗字第36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而被繼承人侯方躘遺有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雙溪小段355 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嘉義縣朴子市新吉庄200 號建物之不動產,業經債權人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並由第三人江俊賢於特別變賣公告三個月期間,具狀表示應買,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優先承買權人逾期未表示優先承買後,即確定由江俊賢以在民國100年2月21日聲明應買金額902,000 元買受,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 年度司執字第15603號卷宗,審認無訛,依前揭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本院審酌上開遺產拍定之價額為902,000 元,及遺產管理人付出之心力等各項情狀(聲請人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認本件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以該遺產現值百分之四即36,080元(計算式:902,000×4÷100=36,08 0 )為管理報酬之範圍內,應屬合理,而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逾上開範圍部分尚屬過高,故本院爰核定本件管理報酬為36,080元,並由遺產中分配。至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逾此範圍部分,因相關報酬費用之審酌,法院得依職權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