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38號聲 請 人 井原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井原伸 非訟代理人 郭士功 相 對 人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東洋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東洋等二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438號 │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 │001 │98年6月9日 │7,000,000元 │99年3月31日 │裁定送達翌日│TH0000000 │ │ ├──┼──────┼───────┼──────┼──────┼─────┼───┤ │002 │98年6月9日 │7,000,000元 │100年3月31日│裁定送達翌日│TH0000000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