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俊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4,688元,惟查本件原告追加請求新臺幣377,717元,故應再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