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俊仁、嘉義縣竹崎鄉公所、溫良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溫良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85,317元(計算式:21,137,717-20,552,400=585,317),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