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