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佑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乾 原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原 告 展順興有限公司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心誼 被 告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5,151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 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