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 請 人 官威全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富喆 附表: (一)提出股票帳戶存摺,說明名下「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持有股份股數。 (二)提出聲請狀意旨所述:配偶謝孟真「身體長期不適,無法任職正常工作,生活經濟需賴債務人」之證明。 (三)提出配偶謝孟真、兒子官泰安及官晉安等3 人,於97、98年度所得及財產歸戶資料。 (四)說明官晉安現就讀學校校名、學校地址。 (五)說明聲請狀所載,向謝逸玲承租房屋之門牌號碼,並提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