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常開鼎 謝輝興 羅富謚 張盧蕊 王四都 張家福 張家慶 鄧功貴 姚文華 姚侯彩雲 黃開生 黃福生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即張貴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住同上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郭惠雪 住嘉義市東區長竹里水源地17號之21 1 高明謙 住嘉義市東區長竹里水源地17號之22 陳俊男(即于昌興) 住嘉義市東區長竹里水源地17號之23 王瑞剛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450巷7弄4號2樓 許俊偉 住嘉義縣大埔鄉大埔村9鄰大埔71號 江明翰 住嘉義市○區○○路3號附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兩造訴訟費用依後附附表二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97年11月11日臺灣省嘉義市政府地政規費徵收聯單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計新台幣2萬4,000元,因前揭判決於96年9月26日確定在案(見原審卷二第248頁),故此部分費用乃係於判決確定後發生,非屬訴訟費用而應予剔除,加計本院依職權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調取之96年6 月23日地政(勞務)規費收入收據聯影本附卷可憑,爰依後附表一、二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博昭 附表一: ┌──────┬───────┬───────────┐│項目 │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萬2,640元 │於94年7月8日由聲請人預││ │ │納 │├──────┼───────┼───────────┤│複丈費 │ 52,000元 │於94年8月22日、95年4月││ │ │11日、同年7月11日、96 ││ │ │年6月23日由聲請人計預 ││ │ │納4萬4,000元(20,000+ ││ │ │2,000+22,000+8,000=││ │ │52,000)。 │├──────┼───────┼───────────┤│地政規費 │ 525元 │於94年8月22日、95年4月││ │ │11日、同年7月11日、99 ││ │ │年6月23日由聲請人計預 ││ │ │納525 元(75+150 +15││ │ │0+150=525)。 │├──────┼───────┴───────────┤│ 合計 │ 15萬5,165元 │└──────┴───────────────────┘附表二: ┌──────────────────────────────────┐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5萬5,165元 │ ├──────┬───────┬──────────┬────────┤ │當事人 │ 應負擔之比例 │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備註 │ ├──────┼───────┼──────────┼────────┤ │國防部軍備局│ 2/100 │ 3,103元 │可取回15萬2,062 │ │(即原告) │ │ │元(計算式:15,5│ │ │ │ │165-3,103=152,│ │ │ │ │062 元,元以下四│ │ │ │ │捨五入,下同) │ ├──────┼───────┼──────────┼────────┤ │常開鼎 │ 1/100 │ 1,552元 │應交付原告之金額│ │謝輝興 │ │ │ │ ├──────┼───────┼──────────┼────────┤ │羅富謚 │ 4/100 │ 6,207元 │同上列 │ ├──────┼───────┼──────────┼────────┤ │張盧蕊 │ 5/100 │ 7,758元 │同上列 │ ├──────┼───────┼──────────┼────────┤ │王四都 │ 9/100 │ 1萬3,965元 │同上列 │ ├──────┼───────┼──────────┼────────┤ │鄧功貴 │ 8/100 │ 1萬2,413元 │ │ │張家福 │ │ │同上列 │ │張家慶 │ │ │ │ ├──────┼───────┼──────────┼────────┤ │姚文華 │ 16/100 │ 2萬4,826元 │ │ │姚侯彩雲 │ │ │同上列 │ │黃開生 │ │ │ │ │黃福生 │ │ │ │ ├──────┼───────┼──────────┼────────┤ │行政院國軍退│ 4/100 │ 6,207元 │ │ │除役官兵輔導│ │ │同上列 │ │委員會嘉義榮│ │ │ │ │民服務處(即│ │ │ │ │張貴林之遺產│ │ │ │ │管理人) │ │ │ │ ├──────┼───────┼──────────┼────────┤ │郭惠雪 │ 6/100 │ 9,310元 │同上列 │ ├──────┼───────┼──────────┼────────┤ │高明謙 │ 9/100 │ 1萬3,965元 │同上列 │ ├──────┼───────┼──────────┼────────┤ │陳俊男 │ 8/100 │ 1萬2,413元 │同上列 │ ├──────┼───────┼──────────┼────────┤ │王瑞剛 │ 7/100 │ 1萬0,862元 │同上列 │ ├──────┼───────┼──────────┼────────┤ │許俊偉 │ 2/100 │ 3,103元 │同上列 │ ├──────┼───────┼──────────┼────────┤ │江明翰 │ 19/100 │ 2萬9,481元 │同上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