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朱振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莊林秀美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2,500 元(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109 之10地號、同鄉○○○段14之3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價額為2,500 元、約占用145 平方公尺,計值約36萬2,500 元;其地上三層建物占用面積約2 坪計有6 坪,以每坪建造費用4 萬5,000 元計算計為27萬元、簡易鐵皮屋之停車棚約5 萬元、水溝圍牆約15萬元,合計約47萬元,兩者總計為83萬2,5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