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歐其財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福、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