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大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零伍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