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李坤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德庚公司)等2 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2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庚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955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16,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