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陳碧秋、蔡登備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為財 產權之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254,889元(即原告對 被告蔡陳碧秋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2,7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餘79,774元仍未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