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選、邱麗湄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惟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500,000元(即原告對被告黃振選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3,000元,尚餘12,850元仍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