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金豐、何宗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何宗成 何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7,210元(1728㎡ ×210元/㎡+1838㎡×210元/㎡=427,21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