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溫榮輝、張明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溫榮輝 被 告 張明燕 9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731,4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7,826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需補繳 5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