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羅澤成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立吉、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軒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莊立吉 上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軒貿易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944,50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8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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