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熊明河、溫黃麗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溫黃麗梅 之22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204 元,應繳裁判費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6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