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范嘉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台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證券,因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該證券發行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並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00000-0 │股票 │1 │150 │ │ ├──┼───────────────┼──────────────┼────┼───┼────┼─────┤ │002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股票 │1 │18 │ │ ├──┼───────────────┼──────────────┼────┼───┼────┼─────┤ │003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股票 │1 │33 │ │ ├──┼───────────────┼──────────────┼────┼───┼────┼─────┤ │004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股票 │1 │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