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嘉麒 相 對 人 王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5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億興企業行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 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億興企業行邀同相對人王國興於民國100年5月20日陸續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元及1,1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5年5月20日及105年5月20日,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1,045,465元及921,658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路│ │193-41 │建│2,035.00 │10000分之107 │ │ │ │ │ │頭 │ │ │ │ │ │ │ ├──┼───┼────┼──┼───┼─────┼─┼──────┼───────┼──────┤ │002 │嘉義市○ ○○路│ │193-210 │建│341.00 │10000分之107 │ │ │ │ │ │頭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地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積│ │ 備 考 │ │ │ │ │ │材 料 及│四 │下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1049│嘉義市吳│嘉義市下│住家用鋼│97.8│ │ │ │ │ │97│陽台 │13│平│全部│共有部分│ │ │1 │鳳南路36│路頭段19│筋混凝土│2 │ │ │ │ │ │.8│ │.0│方│ │:下路頭│ │ │ │5巷76弄2│3-41地號│造13層 │ │ │ │ │ │ │2 │ │6 │公│ │段10524 │ │ │ │3號4樓3 │ │ │ │ │ │ │ │ │ │ │ │尺│ │建號3692│ │ │ │ │ │ │ │ │ │ │ │ │ │ │ │ │ │.99平方 │ │ │ │ │ │ │ │ │ │ │ │ │ │ │ │ │ │公尺,權 │ │ │ │ │ │ │ │ │ │ │ │ │ │ │ │ │ │利範圍10│ │ │ │ │ │ │ │ │ │ │ │ │ │ │ │ │ │000分之8│ │ │ │ │ │ │ │ │ │ │ │ │ │ │ │ │ │7 │ ├──┼──┼────┼────┼────┼──┼──┼──┼──┼──┼──┼─┼───┼─┼─┼──┼────┤ │002 │1052│嘉義市吳│嘉義市下│見使用執│ │186.│ │ │ │ │18│ │ │平│59分│共有部分│ │ │3 │鳳南路36│路頭段19│照,鋼筋 │ │91 │ │ │ │ │6.│ │ │方│之1 │:下路頭│ │ │ │5巷76弄 │3-41地號│混凝土造│ │ │ │ │ │ │91│ │ │公│ │段10524 │ │ │ │地下層55│ │13層 │ │ │ │ │ │ │ │ │ │尺│ │建號3692│ │ │ │號 │ │ │ │ │ │ │ │ │ │ │ │ │ │.99平方 │ │ │ │ │ │ │ │ │ │ │ │ │ │ │ │ │ │公尺,權 │ │ │ │ │ │ │ │ │ │ │ │ │ │ │ │ │ │利範圍10│ │ │ │ │ │ │ │ │ │ │ │ │ │ │ │ │ │000分之1│ │ │ │ │ │ │ │ │ │ │ │ │ │ │ │ │ │652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