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莊倍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819號聲 請 人 莊倍憶 樓之21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莊煌琳(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東石鄉 西崙村4 鄰栗子崙92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1年8 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2 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莊煌琳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家事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