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輝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顏輝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