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展延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榮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延展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5,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