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24號聲 請 人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欣 代 理 人 蕭富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賴重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惟相對人於民國102年4月3日收受提示之通知,竟置之不理,尚欠新臺幣30,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72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抗字第1606號 裁定、司法院(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參照)。又所謂 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經查,本件本票提示是以存證信函通知發票人付款,並未向發票人提出本票,有聲請人民國102年4月18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狀所載可稽,核與前揭規定之提示,尚屬有間,不發生提示之效力。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就本件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自難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票字第224號│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1年2月21日 │10,000,000元 │ 未 載 │102年4月3日 │TH723042 │ │ ├──┼───────┼───────┼───────┼───────┼─────┼───┤ │002 │101年2月21日 │10,000,000元 │ 未 載 │102年4月3日 │TH723043 │ │ ├──┼───────┼───────┼───────┼───────┼─────┼───┤ │003 │101年2月21日 │10,000,000元 │ 未 載 │102年4月3日 │TH72304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