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被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0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64,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