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原 告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賜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修成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謝明耀 李牧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