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相 對 人 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樹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榮亨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 102年5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此觀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