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魏麗嫥 相 對 人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相 對 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相 對 人 蕭進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617、25646號、101 執全字第206號強制執行事件,其所執行之標的業經聲請人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院101執全字第206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於101年8月13日併案執行而終結。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617、25646號之強制執行事件,亦於102年8月13日特別拍賣程序因無人應買而終結,以上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屬實。是聲請人所聲請停止之案件其執行程序均已終結,無從停止。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