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鄭勝源 翁淑燕 周彩琴 侯世明 侯義雄 沈淑秀 陳炳光 吳祈潓 鄧錦全 柯怡如 蕭長千 黃宏洲 邱林阿鵠 毛秀蓮 楊嘉忠 項樹文 邱顯文 張宗仁 黃珈蓉 王煜蕙 黃寬儀 梁銘展 黃明山 田鄭玉霞 吳治鵬 戴慶龍 林嘉福 李火盛 張文宗 張梅英 李平 姚水上 陳李美霞 李金獅 蔡建雄 沈慶日 汪楊梅 陳炳榮 李宛諭 柯哲雄 葉進田 楊清勝 劉世昌 陳綢 林世民 李素招 許義雄 黃博男 戴永祥 王思 潘信嘉 潘啟智 郭林桂葉 蔡明然 蘇榮聰 許添景 黃俊明 黃林麗華 李振榮 黃世文 戴宗凱 高一智 劉見秋 顏麗卿 陳繪 蘇坤宗 蔡淑娟 羅玉明 黃昱中 陳福地 黃彥銘 王麗雅 魯玉茲 周秀英 車麗華 蔡千鶴 王永寬 洪文雄 許如簪 葉派然 黃萬枝 林宜慶 陳黃玉梅 陳淑珠 葉王秋玉 蔡文龍 蔡文化 李永森 林文智 程文傑 林高山 林源鏗 傅西川 張峰綺 盧嘉徹 高壽山 邱清景 賴鎮守 李兆一 林素玉 許素貞 蔡明進 楊惠雯 林操美 陳國村 江宜蓁 陳秀英 林崐鋒 李君堡 戴國瑞 徐沛妤 吳國仁 陳世龍 楊瑞旻 楊李借 楊茂松 林漢平 曾國哲 潘志豪 張木柱 陳景傑 龔之雯 汪秋林 邱秀紋 劉金美 高志元 高英聰 王素里 李俊輝 張林秀月 翁素娥 羅明鐘 吳國彰 吳宗憲 黃文彬 林美恩 葉萬養 楊秋�� 楊秋財 黃偉誠 蕭水能 王吳金枝 吳李秀池 張生發 張世昌 張郭月華 邱萬 洪敏義 蔡松根 黃茂祥 黃俊達 劉長蘭 蔡素蓮 鄭清助 侯椿娥 方蔡戀 吳蘭華 吳海南 蘇祐鋐 許芳華 郭玉理 張達霖 翁秀雲 許雲月 邱財福 謝欣向 鄭沂烘 廖月嬿 戴海俊 陳雅玲 李庭甄 張瀞文 曾麟欽 黃愠村 郭永達 蔡良 王美津 呂水火 王貴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蔡易餘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被 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61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