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許智傑 被 告 吳炳鑫即合發農產加工廠 吳炳森 黃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炳鑫即合發農產加工廠、吳炳森及黃滿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14389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清償債務新臺幣(下同)10,18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有支付命令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58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0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