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陳建豐即禾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1月 2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李珈慧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京城商業銀│京城商業銀│102年4月2日 │ 54,590元 │ 0000000 │受款人:空軍│ │ │行股份有限│行梅山分行│ │ │ │第三後勤指揮│ │ │公司梅山分│ │ │ │ │部 │ │ │公司陳玉梅│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