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號 被 告 即 上訴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5,07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