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上噸 訴訟代理人 劉瑞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819,28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40,0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蕭惟瀞